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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7-6-26 10:15:20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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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主要任务


  第一,全面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才能够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应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16字方针,坚持鼓励扶持和规范管理两者并重,不能只管理不支持,也不能只支持不管理,两者缺一不可。健康发展是民办高校的目标,是教育部门的目标,也是社会的目标。因此,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要抓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鼓励扶持,一方面是规范管理。


  第二,建设和谐的民办高校校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民办高校要站在党和国家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学校自身发展的实际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和谐校园建设。要着力转变发展观念,提高办学质量,自觉地把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这既是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重点和目标,也是民办高等教育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需重点考虑的问题。作为民办高校,一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二要扎实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三要把维护安全稳定摆在突出位置,全力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四要规范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教育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民办高校的发展重点应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轨道上来。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步入了大众化阶段,为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我国高等教育还面临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高等教育质量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高等教育要“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把重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上”的决策部署。随着党和国家把高等教育发展重点放到提高质量上,民办高校发展的重点也应有所调整,“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是“十一五”期间对民办高校发展提出的新的要求。


  加强对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


  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过程中,教育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办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原则精神,制定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其目的是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若干规定》对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资产和管理、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招生广告简章的审核、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以及国务院和省级教育部门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职责等都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第二,加强了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与财政、税务、审计、工商、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宣传、财务状况、收费退费等的监管,以及对非法办学机构、非法中介和民办高校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努力建立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推进民办高校督导制度的建立。《若干规定》规定了省级教育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的任职条件、任期及职权。同时,教育部积极与省级教育部门沟通,共同研究、探索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的有关做法。目前,江西省委教育工委会同省委组织部,已经完成了向十所民办高校派遣督导专员的工作。督导专员同时兼任这些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开展了民办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核查工作,促进民办高校不断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的要求,每年开展对民办高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的结果,对达不到要求的民办高校给予限制招生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第五,为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若干规定》对民办高校的资产过户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第六,加强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监管,规范招生简章、广告发布。《若干规定》对民办高校的招生工作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比如,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有关内容,必须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方可发布,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对学校自主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放“学习通知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民办高校予以处罚等。


  第七,积极发挥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管理的作用,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格局。
民办高等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主要任务


  第一,全面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才能够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应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16字方针,坚持鼓励扶持和规范管理两者并重,不能只管理不支持,也不能只支持不管理,两者缺一不可。健康发展是民办高校的目标,是教育部门的目标,也是社会的目标。因此,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要抓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鼓励扶持,一方面是规范管理。


  第二,建设和谐的民办高校校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民办高校要站在党和国家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学校自身发展的实际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和谐校园建设。要着力转变发展观念,提高办学质量,自觉地把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这既是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重点和目标,也是民办高等教育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需重点考虑的问题。作为民办高校,一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二要扎实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三要把维护安全稳定摆在突出位置,全力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四要规范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教育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民办高校的发展重点应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轨道上来。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步入了大众化阶段,为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我国高等教育还面临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高等教育质量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高等教育要“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把重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上”的决策部署。随着党和国家把高等教育发展重点放到提高质量上,民办高校发展的重点也应有所调整,“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是“十一五”期间对民办高校发展提出的新的要求。


  加强对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


  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过程中,教育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办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原则精神,制定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其目的是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若干规定》对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资产和管理、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招生广告简章的审核、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以及国务院和省级教育部门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职责等都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第二,加强了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与财政、税务、审计、工商、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宣传、财务状况、收费退费等的监管,以及对非法办学机构、非法中介和民办高校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努力建立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推进民办高校督导制度的建立。《若干规定》规定了省级教育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的任职条件、任期及职权。同时,教育部积极与省级教育部门沟通,共同研究、探索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的有关做法。目前,江西省委教育工委会同省委组织部,已经完成了向十所民办高校派遣督导专员的工作。督导专员同时兼任这些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开展了民办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核查工作,促进民办高校不断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的要求,每年开展对民办高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的结果,对达不到要求的民办高校给予限制招生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第五,为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若干规定》对民办高校的资产过户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第六,加强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监管,规范招生简章、广告发布。《若干规定》对民办高校的招生工作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比如,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有关内容,必须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方可发布,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对学校自主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放“学习通知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民办高校予以处罚等。


  第七,积极发挥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管理的作用,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格局。
民办高等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主要任务


  第一,全面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才能够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应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16字方针,坚持鼓励扶持和规范管理两者并重,不能只管理不支持,也不能只支持不管理,两者缺一不可。健康发展是民办高校的目标,是教育部门的目标,也是社会的目标。因此,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要抓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鼓励扶持,一方面是规范管理。


  第二,建设和谐的民办高校校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民办高校要站在党和国家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学校自身发展的实际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和谐校园建设。要着力转变发展观念,提高办学质量,自觉地把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这既是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重点和目标,也是民办高等教育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需重点考虑的问题。作为民办高校,一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二要扎实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三要把维护安全稳定摆在突出位置,全力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四要规范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教育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民办高校的发展重点应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轨道上来。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步入了大众化阶段,为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我国高等教育还面临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高等教育质量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高等教育要“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把重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上”的决策部署。随着党和国家把高等教育发展重点放到提高质量上,民办高校发展的重点也应有所调整,“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是“十一五”期间对民办高校发展提出的新的要求。


  加强对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


  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过程中,教育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办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原则精神,制定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其目的是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若干规定》对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资产和管理、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招生广告简章的审核、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以及国务院和省级教育部门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职责等都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第二,加强了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与财政、税务、审计、工商、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宣传、财务状况、收费退费等的监管,以及对非法办学机构、非法中介和民办高校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努力建立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推进民办高校督导制度的建立。《若干规定》规定了省级教育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的任职条件、任期及职权。同时,教育部积极与省级教育部门沟通,共同研究、探索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的有关做法。目前,江西省委教育工委会同省委组织部,已经完成了向十所民办高校派遣督导专员的工作。督导专员同时兼任这些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开展了民办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核查工作,促进民办高校不断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的要求,每年开展对民办高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的结果,对达不到要求的民办高校给予限制招生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第五,为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若干规定》对民办高校的资产过户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第六,加强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监管,规范招生简章、广告发布。《若干规定》对民办高校的招生工作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比如,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有关内容,必须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方可发布,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对学校自主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放“学习通知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民办高校予以处罚等。


  第七,积极发挥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管理的作用,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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