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教育部党组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2007年2月3日,教育部发布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25号教育部令)。这些文件无疑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加强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 韩进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各级政府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16字方针,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扶持民办高校发展,引导民办高校规范内部管理体制、完善规章制度、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得到了提高。
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民办高校发展迅速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据2006年教育事业统计,现有民办高校278所,比上一年增长10.3%,比2002年增长109%;在校生133.8万人,比上一年增长27.2%,比2002年增长318.4%。另外,还有独立学院318所,比上一年增长7.8%;在校生146.7万人,比上一年增长36.1%。这两部分加起来,在校生数已经超过280万,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校的发展为国家培养了各类适用人才,对于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多样化的需求;同时,在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扶持政策,还有一部分有待进一步落实,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些地方没有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没有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的税收政策尚未制订。
——国家未出台民办高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标准和办法,使合理回报的取得难以实施。
—一些地方民办高校教师在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方面,没有享受到与公办高校教师的同等待遇。
—一些地方民办高校学生在升学、就业、档案管理、评奖评优等方面没有享受与公办高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第二,对民办高校的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扶持,一方面是监管。主要表现为:
——管理力量薄弱,职责不清。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管理中存在缺位、不到位和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
——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够。民办高校监管涉及到教育、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物价、民政、公安等多个部门。但目前部门间相互沟通、共同研究、协调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社会对民办高校进行监督的渠道不完善,尚未形成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格局。
第三,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和办学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个别民办高校举办者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对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原则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高等教育是公益性事业。但是,个别民办高校举办者却将办学作为谋取个人和组织利益的途径,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
——一些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董事会、理事会,董事长、理事长、校长的职责不够明确,“家族式管理”、“出资人一人说了算”等情况比较普遍。
——一些民办高校的党团组织不健全,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薄弱,对出现的问题或者是对问题发生之前的苗头,不能够及时发现并加以疏导,出现问题也不能及时控制。
——绝大部分民办高校出资者投入学校的资产没有过户到学校名下。《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这就要求把投入学校的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而不是在出资者的名下。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存在风险。一些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不规范,没有专门的机构和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记账方式混乱;部分民办高校的财务甚至是由公司管理。
——一些民办高校招生行为不规范。如招生宣传时,模糊校名、毕业证书类别、所提供教育的性质,或者是借用其他学校的校园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办学实力,误导考生,以及利用中介机构违规招生,滥发录取通知书等。
——一些民办高校没有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教师队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稳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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