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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做好2008年高招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7-12-13 13:46:32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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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我区 2008 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报名即将开始。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一)高考报名时间从 2008 年 1 月 1 日 开始, 2008 年 1 月 31 日 报名截止。各地级市招生委员会也可根据情况对本地开始的时间作出具体安排,并向考生公布。
    
    (二)艺术类、体育类考生高考报名时间从 2007 年 12 月 5 日 开始, 2007 年 12 月 30 日 报名截止。
    
    逾期不再办理报名手续。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 身体健康。
    
    ( 二) 根据《教 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 2005 〕 13 号)文件精神,非随父母变动而将户口迁入我区的人员在我区报考的条件,除符 合本条款(一)的 报名条件外,还必 须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方能在我区参加高考:
    
    1. 具有我区常住户口,且高中阶段在我区就读并取得高中毕业学历;
    
    2.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 2005 〕 27 号)文件规定,凡父母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其本人取得广西高中毕业学历者。
    
      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省迁入人员,须在报名前填写《外省迁入人员高考报名申请表》并连同本人户口簿复印件、高中学籍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一起交给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按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同时,各地级市应将上述材料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
    
    (三)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体育专业术科统一考试。
    
    (四)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且统考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全区艺术专业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只需参加所报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报考广西艺术学院等 31 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江南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天津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等 8 所大学的本科艺术类专业以及中央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的考生,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并合格后,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报考区外其他院校本科层次艺术专业的考生,如报考学校要求加试,还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加试。
    
    (五)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 3+2 ”、对口、小教大专班和保送生及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等)均须参加高考报名。
    
    (六)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3. 因触犯刑律正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名地点
    
    (一)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高考报名站。
    
    (二)申请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 3+2 ”、对口、小教大专班和保送生及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等)均须在其常住户口所在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三)各报名站不得办理外省借考考生报名手续。
    
    (四)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校学生,如果本校是所在县、市招生考试部门设置的报名站,则可在本校报名。
    
    (五)在广西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报考条件的,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现居住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四、报名办法
    
    (一)选择考试科目。
    
      我区 2008 年高考科目设置为“3+ 小综合”方案。因此,报名时,考生必须确定自己的考试科目,可选择“3+ 文科综合”或者“3+ 理科综合”,但二者不能兼报。
    
    (二)考生报名时应交验的材料。
    
    1. 户口证明材料。
    
    ( 1 )城镇考生应交验户口本,农村考生如果有户口本,交验户口本,无户口本,应交验公安派出所证明(证明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口所在地、民族成份、 18 位数的身份证号等)。
    
    ( 2 )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省迁入人员的送审材料。须在报名前填写《外省迁入人员报名申请表》,连同本人户口本复印件、高中学籍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一起交给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逐级审核上报批准后方能办理报考手续。
    
    2. 学历、学力证明材料
    
    ( 1 )除应届毕业生以外,其它考生需提供学历、学力证书。凡不能提供学历证书者,一律视为“同等学力”。“同等学力”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初中毕业后满 3 年;二是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认定其具有“同等学力”。
    
    ( 2 )中等职业学校(即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应届毕业生,须交验学校出具的证明(须证明入学时间、入学前户口、是否应届毕业班学生等)。
    
    3. 有关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
    
    ( 1 )适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的考生(见附件 1 ),须出具有关证明、证件。
    
    ( 2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还须交验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还须交验县级以上统战部门出具的证明。
    
    4. 听力残疾考生外语听力免试证明材料。
    
      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须呈交考生本人的申请报告及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
    
    (三)符合报考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五、体检工作
    
    (一)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
    
      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 任 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作出相应的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二)广西招生考试院指定一所医院为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 4 月 10 日前 到当地招生办(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汇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体检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 4 月 15 日 ,逾期不再受理。
    
    六、信息采集
    
    (一)考生信息采集是招生考试工作最基础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各市、县招生部门必须严格按附件 2 的内容采集考生有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对已录入的考生信息应由考生本人签字认可。
    
    (二)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上报考生信息时间:
    
    1. 2008 年 1 月 4 日 中午 12:00 前上报艺术类、体育类考生报名信息库。
    
    2. 2008 年 2 月 1 日 中午 12:00 前上报所有考生报名信息库。
    
    3. 2008 年 3 月 31 日 前 上交体检表。
    
    4. 2008 年 4 月 15 日 前上交《体检复查申请表》。
    
    (三)按教育部的规定,考生信息上报后无论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都不得更改。因此,所有考生报名信息均以各市招生办(考试院)最终上报我院的数据为最终数据,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政治面貌等。请学校及考生认真仔细核对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避免因考生信息错误导致影响考生录取和无法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等情况的发生。
    
    (四)为保证相片采集质量以适应制作各类证书的要求,各报名站应逐步淘汰分辨率较低的人像采集摄像设备,在更换设备时应以目前我院下发的各类考试报名软件所支持的数码相机为标准。
    
    七、报考收费
    
      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按 2007 年归集收费办法另文通知。
    
      艺术类专业统考报考费由考生到考点确认时统一缴交。
    
    八、单独测试及术科考试报名
    
    (一)“ 3+2 ”中职升高职、中职毕业生报考对口高职专业、“ 3+2 ”中师升小教大专班的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
    
    (二)“ 3+2 ”、对口考生报考普通高职高专者,每一名考生只能有一次录取机会,即无论是“ 3+2 ”、对口,还是普通高职高专,一旦被录取即不能换录,否则将失去录取机会。由于 2008 年“ 3+2 ”、对口招生录取工作在普通高职高专录取之前,因此,考生在报考时必须持慎重态度。
    
    体育专业术科、艺术专业全区统一考试报名工作在高考报名前结束。
    
    九、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报名工作
    
    (一)从 2008 年起,我区外省迁入人员参加高考报名,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的审核认定,将交由各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负责。因此,各级招生机构的领导,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审核认定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检查指导,认真把关、负责。
    
    (二) 2008 年普通高考报名期间,我院将组织人员检查各地报名情况,以加强对各地报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将责成所在地予以纠正。
    
    十、其他
    
    (一) 2008 年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教育部另有新的规定,以教育部新的规定为准。
    
    (二)各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报名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附件:

    1. 有关照顾政策
    
    2. 2008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样表)
    
    3. 考生报名登记表填报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二○○七年十二月三 日
有关照顾政策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2008年高考报名期间采集考生具有加分或降分照顾的资格按如下内容采集。如果教育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加分或降分的项目、幅度以教育部和我区有关规定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一)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自治区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加20分;
    
    (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20分;
    
    (三)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以下奖项者,加20分:
    
    1. 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
    
    2. 下列全国竞赛一、二等奖者:
    
    (1)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
    
    (2)“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
    
    (3)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3. 下列国际竞赛获奖者:
    
    (1)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
    
    (2)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以上各奖项的奖项名称及获奖学生名单,教育部均以2006年、2007年、2008年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形式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能否获得加分或具有保送生资格,以教育部以此形式公布的获奖项目名称和获奖学生名单为准。
    
    4. 自治区级青少年科技大赛一等奖(含2006年、2007年、2008年)。
    
    (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与体育专业术科考试同时进行)、认定的应届考生,加20分。
    
    (五)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20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按以下相应条款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的条件,只取其中降分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地域降分照顾确认以考生现在户口所在地为准)。
    (一)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20分。
    对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2个区、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20分。
    对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市市辖区(江州区)、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33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10分。
    除上述50个县(市、区)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5分。
    
    (二)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降20分。
    
    (三)对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20分。
    
    (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2007〕28号),将“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女无儿户的女儿考生,总分降10分”的政策,调整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10分”。
    
    (五)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总分降20分。
    
    三、对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等8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天等县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10分。
    
    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均不得超过20分。
    
    四、本照顾政策中第“一”大项的“(五)”、第“二”大项的“(一)”、“(二)”、“(三)”、“(四)”、第“三”大项获照顾分的人员名单应在考生所在中学或市、县招生办(考试院)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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