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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明年起在省内就读高校无须办户口迁移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7-10-18 14:49:33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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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出台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臖)从明年1月1日起,省内高校在本省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再办理生源户口迁移手续。《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省公安厅、人事厅、教育厅三部门联合对我省普通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的户籍管理做出规定,高校学生的户籍管理将更加规范、便利。新的《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省内学生在本省上学不再转户口    
    
    从明年1月1日起,省内高校在本省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再办理生源户口迁移手续。由于高校和中职毕业生就业时经常会出现有关户口迁移的种种问题,不仅不利于户籍管理,也给不少毕业生的就业带来诸多不便,这项政策的出台将为学生户籍管理和就业提供方便。     
    
    同时,省内高校、中职学校录取省外学生或者省外高校、中职学校录取我省学生,涉及到户籍迁移问题的,入学时由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由学校指定专人统一造册,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需申领暂住证。如学生本人确需使用《暂住证》的,凭学校出具的证明,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在校生子女户口不落在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已婚学生双方均为在校就读学生,且双方户口均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已婚学生一方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其配偶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将在学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落在其配偶所在地。    
    
    这项政策的出台是我省首次明确在校生所育子女的户口问题,不仅如此,我省还对在校生未婚生育的户口问题也做出明确规定,即“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未婚生育,其户口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随外祖父母落户。”    
    
    在校学生为其婴儿申报出生户口时,公安派出所凭在校生提供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毕业后户籍可随时迁往单位所在地   
    
    我省出台省内学生上学不迁户口政策后,可能不少学生会对毕业后户口迁移到单位所在地提出疑问。省公安厅等部门明确,毕业后学生户籍可凭相关材料及时迁往单位所在地。     
    
    根据《办法》,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学校的,应将其户口迁往就业单位所在地;其户口在原家庭所在地,要求将户口迁往就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予以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待就业毕业生,其户口在学校的,由学校统一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毕业生应自学校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之日起半年内将其户口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注“待就业”字样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另外,毕业生服役的,其户口将被注销,但不收缴居民身份证。被现役部队招收服役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持现役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后,回户口注销地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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