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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过后要当心三大涉法纠纷 否则遗憾终身
作者:本站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0-6-12 9:01:33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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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考是人生的转折点,是人生新的里程碑,对于广大考生来说,高考的意义非同寻常。但近年来,高考过后暴露出来的一些与高考有关的纠纷或问题,却影响了考生对自己人生和理想的规划,甚至给作为当事人的考生造成了终生的遗憾。为此,高考过后要当心发生以下与高考有关的涉法纠纷:

老师“越俎代庖”引发的填报志愿纠纷

2009年高考过后,华东某省某中学的班主任老师徐某认为部分学生不懂填报志愿,同时担心学生受到招生诈骗,擅自为其班上的20名学生代填了高考志愿。部分学生及家长发现后表示不满,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招办、考生所在学校得知情况后,立刻展开调查。最后,代填志愿的班主任老师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

说法:按照相关规定及一贯做法,高考志愿应由各位考生结合自身实际亲自填报。针对有的学生不懂填报志愿的情况,老师可以给予必要的指导,提出参考意见供考生参考,但在未经考生或其家长同意的情况下绝不可以越俎代庖,否则因填报志愿不当导致学生落榜可能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影响学生的前途,轻则如本案例中的徐老师一样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重则还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在此特别提醒广大高三老师,应当引以为戒,谨防“好心办坏事”,出力不讨好。

延误《录取通知书》送达引发的赔偿纠纷

霍某某在2008年高考后到2009年1月1日才收到一份来自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金融专业的《录取通知书》。原来,霍某某早已被录取,《录取通知书》在当年8月17日就以特快专递邮件形式从高校寄出。霍某某觉得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遂一纸诉状将邮政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1.5万元。法院综合考虑此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最终判决邮政局赔偿霍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说法:近年来,因延误送达《录取通知书》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应当引起学校及邮政企业的高度重视。针对每年总有一些学生反映收不到《录取通知书》的情况,教育部要求自2008年起大学《录取通知书》全部采用特快专递寄送。特快专递作为给据邮件,不适宜代理,应由邮政企业在合理的时间内直接送达收件人或由收件人委托的代收人凭收件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代收,如果未在合理的时间内直接送达收件人或由收件人委托的代收人代收,造成损害的,则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由邮政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希望邮政企业能够从这类 延误《录取通知书》送达引发的赔偿纠纷中吸取教训,对考生负责,对自己负责,切实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

招生宣传引发的退学纠纷

高考招生录取时节,各类院校之间的“招生大战”又拉开帷幕。种种招生宣传花样繁多,令考生和家长们眼花缭乱,为了争夺生源,一些民办院校甚至违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欺骗学生和家长。由于听信校方的夸大宣传,考生择校上当受骗的现象时有发生。当考生发现上当受骗要求退学时却会遭到学校的百般拖延。这些院校虚假宣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虚假宣传办学条件;2.编造子虚乌有的联合办学;3.“零学费入学”的“温柔一刀”;4.“100%安置”骗你没商量;5.成人教育学院说成全日制。

说法:一些院校违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欺骗学生和家长,既损害了广大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又损害了这些院校本身的社会形象,应当引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分别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旦发现自己受到招生欺骗,学生或家长可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亦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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