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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针对教育考试立法 迈出依法治考第一步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7-9-12 15:54:54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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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教育考试的法律法规。对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考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考务管理和考试纪律、法律救济等方面缺少法律层面上的规范;对教育考试中违纪和作弊的处理,只停留在规章的层面上,惩处力度远远不够,这是目前国家教育考试中违纪和作弊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于9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国家教育考试的地方性法规。为保障国家教育考试公正有序地进行,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重庆市所进行的教育考试地方性立法的有益探索,是在新形势下依法治考的重大进步。

 

依法治考,重庆市迈出第一步

 

  国家教育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受国家委托,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专门机构举办、管理,在全国范围内效力一致的高考、研考、成考、自考等考试项目。


  ——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戴家干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举行网上听证。新华网重庆频道供稿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保障了考生参考的权利和义务。新华社记者张国俊摄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日前通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于9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国家教育考试条例。《条例》共分9章49条,涉及组织管理、报名应试、命题制卷、考试实施、考试评判、安全保密、法律责任等7个方面的内容。重庆市人大、市教委有关人士认为,《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体现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严格考务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明确法律救济渠道等特点。


  明确参考人员享有权利义务


  对考生考试成绩排名并进行炒作的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这种做法与素质教育的精神背道而驰,不利于对国家教育考试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容易产生以分数论成败的不正常现象。比如高考过后炒作高考状元的现象,无论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还是媒体集中讨伐,总是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其背后有商业炒作的原因,也有个别学校和考生急于出名的原因。个别学校利用考生成绩和名次在媒体、互联网站和户外广告上进行宣传,其结果是在为应试教育推波助澜。考试成绩排名肯定有先后,排在后面的学生就被钉在“耻辱柱”上,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这与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相违背。《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国家教育考试相关信息及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市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考试相关信息。


  《条例》规定,只要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重庆市范围内的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考试机构对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报考人员核发准考证。残疾人报名应试权应当得到保障。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机关应当为残疾考生提供必要条件。市教育考试机构、招生学校和单位对不适合残疾人员报考的专业应当在报名前15日公告。这些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育考试理念。


  确保考试公正严惩违纪舞弊


  近年来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违纪案件时有发生,违规手段不断翻新,已从传统的携带纸条、抄袭发展到替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甚至发展为有组织的考场内外团伙勾结作案。考试作弊践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违背了诚信做人的社会公德,极大地损害了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严重地影响了国家教育考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阻碍国家教育考试公平的实现。《条例》规定了6种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在考试中有夹带、抄袭、传递、换卷等行为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或者组织人员替人参加考试的;(四)利用通讯工具组织、策划或实施传递试题、答案等考试信息行为的;(五)传播、出售保密期内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的;(六)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条例》对作弊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条款: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已取得合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在校就读的学生有作弊或者参与作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和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组织人员替人考试,以及利用通讯工具组织、策划或实施传递试题、答案等考试信息行为的,传播、出售保密期内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的,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有人提出“在十倍金额的罚款范围内,如何准确度量责任,罚款是否能有效维护考试秩序”等疑问;还有人认为,罚款对有经济实力的家庭和考生起不到作用。法学专家、《条例》起草专家李化德教授认为,地方法规当中对一些不法行为实行罚款是必要的。每年的考试当中,总有一批社会上的人跟考生勾结,或者跟监考人员勾结,以手机或者其他一些现代通讯工具进行有预谋的、群体性的作弊,罚款则可能有效抑制此类行为。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有上述规定的作弊或参与作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考生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国家机关人员只要涉及下列7种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7种行为是:(一)违反报名考试规定的;(二)侵犯报考人员合法权益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违反规定擅自给考生加分的;(五)疏于管理,致使考试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六)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试题印制和管理规定的;(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条例》要求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要协助教育考试机构做好国家教育考试工作:按照教育考试机构要求选派人员参与命题、巡考、督考、监考和试卷评判等工作;按照教育考试机构的要求,做好考点、考场和评卷场的相关保障工作;对考试违规行为调查取证;做好国家教育考试的其他相关工作。如有违犯,由市教育考试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主考学校资格或考点资格,并提请教育行政部门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考试机构如有过错考生可以申请赔偿


  《条例》规定,考生在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中,享有如下权利:按照国家规定报名参加考试,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知悉考试科目、时间、地点、收费等信息;获得考试成绩通知,申请成绩复核并知晓结果;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的证书或通知;揭发、检举、控告考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考生在依法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遵守考试行为规范、考试纪律和考试保密规定;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指令;配合有关部门对考试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考试费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条例》首次明确考生享有申请经济赔偿权。对教育考试机构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可申请补偿或依法提出经济赔偿。如果当事人对教育部门或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通过三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提出申诉或复核申请;(二)对教育考试机构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可申请补偿或依法提出经济赔偿;(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近年来,国家教育考试规模不断扩大。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担的普通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以及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年参考人数达到4000万。如此之大的考试规模,仅靠目前已有的考试规章来规范已远远不够。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不可避免地出现践踏考试公正的行为,侵害了大多数参考者的合法利益,其结果是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有碍社会和谐。为了保障考试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考试需要法制。人们期望依法治考,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下才能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重庆市所进行的教育考试地方性立法的有益探索,不仅为国家考试法的制定积累和提供了经验,也是国家依法治考迈出的重要一步。(本报记者 于建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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