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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师考试介绍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7-1-26 10:01:10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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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中医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一)目的和意义
  出台《执业医师法》对我国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下简称中医医师)实施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制度,是为了加强中医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其权益,保护人们健康安全;同时,也是与国际上对医师的管理制度接轨,便于更好地进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分级分类
  考虑到我国实行多层次医学教育、多结构医师职称的历史现状,以及我国存在中医等多种传统医学的实际情况,中医医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分级: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其区别在于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执业,不能独立执业,但在乡镇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疗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2、分类: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分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民族医专业三类,目前民族医专业中开考的有藏医专业、蒙医专业、维医专业三个民族医专业。
  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参考人员复杂,类别繁多,报考类别共有18个。

  (三)主管部门
  卫生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以及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四部委局共同成立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负责研究制定四个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共性政策;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实际操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报名条件                                  --回顶部--

  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分为三类,一类是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以师承方式学习的人员;一类是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

  (一)具有规定学历的学生
  1、具有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具有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以及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学历,毕业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申请参加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学校中未经评估的中医专业,在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学注册的非在职学生,毕业后取得学历并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4、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中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5、临床类别医师,取得省级考试,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道或参加过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参加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资格考试;
  6、七年制中医学临床硕士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的,以及中医学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的,可以申请在毕业当年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考试;
  7、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二)师承和确有专长考生
  1、《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的人员
  (1)在1998年6月26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人员,经过资格考核可以申请参加考试,1999年和2000年未申请参加资格考核的除外;
  (2)在1998年6月26日前已经地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人员,经过资格考核可以申请参加考试,1999年和2000年未申请参加资格考核的除外。
  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2、《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后的人员
  (1)师承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需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和《出师合格证书》;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出师后需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出师后需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指导老师必须具有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二十年以上;
  (2)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应具备;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
  (3)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三)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
  1、 外籍人员;
  (1)取得我国中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提供外籍人员在中国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中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实习满一年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2)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同我国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2、 台港澳居民:
  (1)台湾居民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和外籍人员条件一样;
  (2)取得内地中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不间断实习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得香港和澳门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和澳门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港澳居民,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3)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同内地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4)香港居民取得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不间断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澳门居民取得澳门科技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不间断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澳门执照行医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形式及时间                              --回顶部--

  (一)考试形式
  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分为三站式考试,为病历考试、基本损伤与体格检查考试、临床答辩考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医学综合笔试为标准化考试,全部采用选择题题型。
  注:实践技能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二)报名及考试时间
  1.报名时间:一般每年4~5月报名。
  2.考试时间: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一般6月进行实践技能考试,9月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范围                                  --回顶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2005版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医学综合笔试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06年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部分)。
  2006年2月,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了2006年版中医师(助理医师)考试大纲,在突出中医、突出临床、突出基本知识的原则下,合理删减了部分考试科目,将中医经典著作内容纳入了中医基础理论考试范围之中,将传染病学、医学伦理学等科目纳入了考试范围,同时合理扩展了各考试科目的知识范围。
  本次大纲修订在突出中医、突出临床、突出基础知识的原则下,合理删减了部分考试科目(今年的中医不考人解,生理,病理之类的了),将中医经典著作内容纳入了中医基础理论考试范围之中,将传染病学、医学伦理学等科目纳入了考试范围,将针灸学纳入了中西医结合医师考试范围,同时合理扩展了各考试科目的知识范围。
  大纲是考试的命题依据,格式分为单元、细目、要点,力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反映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基本要求。
  (一)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范围为:
  1.中医基础科目: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
  2.中医临床医学科目: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3.西医及临床医学科目: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内科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二)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范围为:
  1.中医基础科目: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
  2.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科目:中西医结合内科学、中西医结合外科学、中西医结合妇科学、中西医结合儿科学、药理学、针灸学。
  3.临床医学科目: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技能考试                                  --回顶部--
 
  一、考试基地基本要求
  承担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点,其下设的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标准除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一)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个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条件,便于管理。
  (二)醒目位置张贴考生须知和考站分布图等有关内容。
  (三)设置考生候考区,方便考生等候参加考试。
  (四)有符合条件的保密室,以存放试卷与其他保密资料。
  (五)配备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维护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基地器材配置
  (一)一般器械
  听诊器、台式血压计(水银)、温度计、叩诊锤、压舌板(一次性)、手电筒、消毒手套、消毒器具、消毒液、消毒棉球(纱布)、消毒棉签、液体石蜡、75%和95%酒精棉球、2%碘酒棉球、消毒滑石粉、胶布、读片灯箱、检查床、硬板、担架、直尺、皮尺、镊子、大头针、屏风、污物桶等。
  (二)专用设备和器械
  脉诊垫、毫针(0.5寸、1.0寸、1.5寸、2.0寸、2.5寸)、三棱针、皮肤针、皮内针;大、中、小型号拔火罐;艾绒、艾条、火柴;推拿巾、绷带或三角巾、小夹板;手术衣、隔离衣;换药包、止血钳;吸痰器、吸痰管;穿刺包(腰穿、胸穿、骨穿、腹穿);导尿包、胃管;吸氧设备。
  (三)符合操作要求的多用途医学教学模拟人。
  (四)心电图检查单、X线片、实验室检查结果报告单等。
  (五)实施考试所需的其他器材。随着考试手段的不断改进,将引进声光电模拟,以及微机人机对话等科学方法,须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

  三、考试实施
  (一)考试内容
  1.第一站:辨证论治
  提供一个病例资料,要求考生完成四诊摘要、辨证分析(病因、病机、病位、病性)中医类证鉴别,提出中医、西医诊断依据、中医治法、方药(方名、药物剂量、煎服法等)、中医调护内容或必要的诊疗计划内容。
  2.第二站:基本操作
  (1)体格检查(内科基本体格检查)
  (2)中医基本操作
  (3)西医基本操作
  3.第三站:临床答辩
  (1)病史采集
  (2)临床问答(师承和确有专长考生要结合其专业进行)
  (3)辅助检查临床判读
  (二)考试方式
  1.考生在指定考试地点,随机分别抽取各站考试试题,分别完成各站考试;
  2.第一站:考试为书面辨证论治;
  3.第二站:考试系由考生相互进行体格检查和中医、西医基本操作;
  4.第三站:现场答辩。
  (三)考试时间与各站分数

人员 具有规定学历人员
(中医执业、助理)
师承和专长人员
(中医执业、助理)
中西医结合人员
(执业、助理)
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分钟)分数
辨证论治(60)40 辨证论治(60)35 辨证论治(60)40
体格检查(15)10 体格检查(15)10 体格检查(15)10
  中医操作10    中医操作10    中医操作10 
  西医操作10    西医操作10    西医操作10 
病史采集(15)18 病史采集(15)18 病史采集(15)18
临床答辩12

  注: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考试题型                                  --回顶部--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中医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中医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中医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合格标准                                  --回顶部--

  2006年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分数

 资格取得                                  --回顶部--

  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即具有了法律规定的中医医师行业的准入资格,其资格终身有效。中医医师资格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中医医师资格证书与其他类别的证书样式完全一致,在中国境内(除台港澳地区)的任何地方均合法有效。其取得分为两种途径:
  (一)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二)具有下列条件者,通过认定可以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1、1998年6月26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中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1998年6月26日前经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并具备25年以上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据,年龄55岁以上,未取得中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过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考试考核合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
  3、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校中医学专业学历,以及医学院校中医学专业本科毕业后在医学影像科室工作,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医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符合中医医师条件者;
  4、具有中国国籍,现在香港、澳门工作、生活者,认定中医医师资格的规定同内地医师资格认定条件。

 执业注册                                  --回顶部--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中医医师经注册取得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保健活动。
  (一)注册条件
  凡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均可以申请中医医师执业注册。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不能从事医疗活动。
  (二)主管部门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医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三)注册程序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中医医师,要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获得中医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的,还要提交有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及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健康状况不适宜或不能胜任医疗、保健业务工作的等,不予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要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需到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成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变更和注销注册
  中医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要到注册主管部,更注册手续。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不合格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由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以及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将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予以注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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