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就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一般简称少年法庭)。经过25年积极探索和实践,少年法庭已在全国法院普遍建立,采取不同于普通案件的审判方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取得了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良好效果。
寓教于审
更注意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少年法庭审判未成年人案件区别于普通审判的主要特点是,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的特点,依法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行特殊的审判模式,同时,为有效促进未成年人罪犯悔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并预防其重新犯罪,少年法庭采取了各种有效工作措施。
通过依法公正高效地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有力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少年法庭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并为他们的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环境。
自2007年全国17个中级法院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以来,少年审判庭共审判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2959件。少年审判庭法官维权意识更强,审判方式更注意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审判结果更关注涉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采取的维权措施更到位,因此,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也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完善司法
推动未成年人法规体系形成
少年法庭工作不仅积极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的制定出台,特别是在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中,吸收了许多少年法庭审判实践中积累的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把审判经验上升为法律,并成为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这是少年法庭作出贡献的一大亮点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少年法庭实践基础上,还先后制定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司法解释,确立了相对统一的全国法院的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司法尺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批捕、起诉和刑罚执行等诸多环节,有关部门也相继制定了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专门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的颁布实施,形成了相对独立和完善的未成年人法规体系。
少年法庭工作还推动司法实践创立独具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工作机制。比如“寓教于审”制度、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并参与判后跟踪帮教制度、心理疏导、评估、矫正工作机制;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