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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西北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7-1-5 16:19:25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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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西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西北师范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736
 第六条  办学性质:甘肃省省属重点大学
 第七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研究生为主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第十一条  办学理念:崇尚学术,追求卓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西北师范大学设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西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西北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五条  西北师范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西北师范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我校各专业对考生单科成绩均有要求,单科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控制线的出档考生,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送生的选拔严格按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照教育部文件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控制分数后,按考生术科(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具体要求见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  除英语专业外,我校其它专业均不限制语种。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办法和口试成绩、听力成绩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了体育教育、舞蹈学专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定男女生比例以外,学校其它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六条  我校政法学院、教育学院、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旅游学院均实施“2+2”培养模式,即在前两年不分专业,从第三年起可在学院的本科专业中自主选择专业,学院为不同专业的学生设计不同的培养方案,最后从自己选择的专业毕业。政法学院可在思想政治教育(师范类)、法学、社会工作、管理科学、哲学5个本科专业中选择;教育学院可在教育学、公共事业管理、应用心理学、学前教育4个本科专业中选择;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可在地理科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地理信息系统3个本科专业中选择;旅游学院可在涉外旅游管理、旅游英语、国际交流与涉外事务管理3个本科专业方向中选择。经济管理学院实施“1.5+2.5”培养模式,即在前一年半不分专业,一年半后可在统计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会计学、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人力资源管理8个本科专业内任选,最后从自己选择的专业毕业。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文化成绩测试等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学费标准为:师范类专业:文科:2500元/人.学年,理科:3000元/人.学年,艺术:4500元/人.学年,体育:3000元/人.学年;非师范类专业:文科 :3800元/人.学年,理科:4000元/人.学年,艺术:6800元/人.学年,体育:4000元/人.学年;住宿费:1100元/人.学年。
 若甘肃省物价局变更收费标准,上述各类收费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对中学阶段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以第一志愿被我校录取的高考优秀文理科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颁发高考成绩优异奖。
 第三十一条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被我校录取且高考文化课成绩在各省(市、自治区)重点线以上(甘肃省以外的考生可适当放宽条件)的新生可申请转换专业,具体细则按照《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奖学金分为学校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两大类。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11项,助学金20余项,每年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比例超过40%。同时师范类专业的学生还享受国家提供的师范专业奖学金及国家政策性补贴,每人每月可得到生活费79元;非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享受政策性补贴,每人每月可得到生活费33元。经济困难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了解详情请登陆http://xsc.nwnu.edu.cn
 第三十三条  西北师范大学网址:http://www.nwnu.edu.cn ;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网址: http://www.nwnu.edu.cn/zsb/;E-mail:jiaozb@nwnu.edu.cn;电话(传真):0931-7971922;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东路967号;邮编:730070。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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