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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15年高招禁令: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作者:佚名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15-3-28 17:21:17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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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连续公布“26个不得”禁令。今年,部分省份将试点一档多投,有的还将试点减少招生批次。

  人口大省录取率将提高

  教育部指出,继续采取扩大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要合理确定分省招生计划,向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倾斜,继续适度调减属地招生计划,降低属地招生计划比例,增加中西部地区和录取率相对较低省份的跨省招生名额。5月31日前高校要在本校网站向社会公开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对“寒门再难出贵子”的争议,教育部专门部署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农村单独招生专项计划。

  部分省份试点减少录取批次

  教育部重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适宜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另外,教育部强调,从2015年起所有试点高校自主招生考核全部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主招生考核。

  教育部明确,要改进投档录取模式,推进并完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适当增加平行志愿数量,降低考生落选风险;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一档多投”录取模式,依据考生志愿将档案同时投放多所高校,增加高校和考生双向选择机会。要逐步减少高校招生录取批次,2015年试行减少录取批次的省份要多次模拟、平稳实施。

  记者了解到,目前上海和浙江已经明确将取消录取批次,福建省也在去年率先在高职高专录取中实行“一档多投”试点。

  此外,教育部要求为残疾人考生等特殊群体平等报名参考提供便利。近期教育部还将专门出台保障残疾人参加高考的有关规定。

  保留6项加分但最多加5分

  今年是《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颁布后的首个高考年,虽然今年将全面取消加分,但2014年度取得的加分政策也备受关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教育部确认,2015年1月1日前取得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等6项目荣誉的,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5分。

  >>“26个不得”禁令

  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

  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

  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

  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

  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

  省级招办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

  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

  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

  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

  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

  除国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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