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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学生就业难 法学教育面临难解之结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9-5-7 12:01:36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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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学生就业难系列谈之二

  何勤华

  尽管我们对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可以有各种看法,但无可争议的是,在高等教育发展和毕业生就业市场化的今天,如同其他所有专业一样,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难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对产生就业困难的原因进一步作出分析。

  (一)法学教育大众化与法律职业精英化的矛盾是就业难的根本原因

  过去三十年,我们的法学教育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特别是自1999年扩大招生规模以来,普通高校法律专业的本科生人数增长了几倍。除本科教育外,法律专科、第二学士学位、成人法学教育、函授、电大、自考、夜大、业大、职大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在招生数量上也有了飞速的发展。此外,由于法学一直以来被认为是热门专业,接受法学教育的机会在增加,在校生人数不断增长,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教育已实现了大众化。

  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上是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法律传统之一,也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适应这一趋势,我国目前也实行了统一司法考试,欲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均须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和法律职业的高门槛,决定了虽受过法律教育的高校学生在毕业时却很难轻易迈过这个门槛,从而造成大部分法科毕业生被挡在法律职业的门槛之外,无法从事理想中的法律职业。

  粗放式发展的法学教育虽已进入大众化,但是其基础是薄弱的、参差不齐的,批量化生产下的教育质量也很难保证,因此其所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难以达到法律职业精英化对毕业生的要求。

  (二)法科毕业生就业的特殊性是就业难的客观原因

  首先,当前法学专业的知识排他性不强。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其作为独立学科的知识排他性,本专业的学生必然具有它专业所不具备的特性。但是法学专业超常扩张,学科发展和教育质量参差不齐,使得法学专业知识上的排他性远未形成,其毕业生也必然难以胜任具有排他性的法律工作。相反的,按照国家规定,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而且其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并不比法科毕业生低。这一方面很好地说明了当前法学专业的不可替代性太差,另一方面非法科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以后就具有了“复合型人才”的优势,更为用人单位所青睐,对法科毕业生就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其次,法科毕业生的整体就业进展较其他学科慢。一方面,法科毕业生就业首选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一些基层就业项目等,都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其本身的时间安排较晚并且招聘的流程繁多、招聘的周期很长,因此在阶段性就业率统计中往往数字不高、进展缓慢。另一方面,由于毕业后打算全身心准备当年度司法考试、想继续参加第二年公务员考试的法科毕业生呈逐年上升趋势,他们的主动不就业必然影响就业率,对他们的此种选择也无法过多地求全责备。

  第三,法科毕业生在出国、自主创业方面没有优势。我们的高等教育结构中,就读理工类专业的学生数远远大于文科类学生数,而欧美国家的大学则相反,人文学科吸引了更多的大学生就读。因此欧美大学为了理工类学科的发展,需要不断地吸纳国外优秀的理工类学生就读,导致的结果是我国理工科学生出国相对比较容易,而像法科毕业生这样的文科毕业生出国较难,能够拿到奖学金的更是微乎其微。同样的,由于专业限制以及长期法学教育熏陶所形成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人特性,也注定了不可能有很多法科毕业生愿意或者适合毕业后进行自主创业。第四,除法律职业部门外,一般认为,一个单位使用法律人才是一种高消费。单位的需求也肯定是少量的、个别的,而不可能像对其他类型人才那样有批量的需求。

  (三)当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是就业难的直接原因

  一是法学教育理论与人才市场需求脱节。法学教育强调明确的概念和完整的理论体系,这样学生学到的知识就往往会落后于社会实践的发展步伐,学生在书本上学到的知识在工作中很难用得上。另一方面,目前高校的法学教育也只是根据传统着眼于培养在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而没有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变化着眼于更为宏观的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二是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普遍不足。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操练自己的本领,提升自己的技能。但是囿于人数限制和时间安排等原因,现在学生到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实习的时间难以有效保证,走过场的形式广泛存在。导致的结果就是法科毕业生的动手能力普遍不强,难以适应法律职业部门和其他单位用人需求。

  三是法学教育的专业性较强而综合性不足。法律人才是高消费,相对应的,单位对于法律人才必然也有高要求,既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又要有良好的文化素养,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的复合型的法科毕业生才是用人单位的首选。但是现在的法学教育中,特别是以前的单科性法律院校中,学生的法学专业知识比较过硬,但是综合性知识却比较欠缺。

  四是法学专业招生录取政策与法学人才培养要求不相吻合。法学教育实现了大众化,同时法律职业等部门对法律人才要求具有特殊性,但国家对法学专业的招生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招生政策,法学院校录取新生并无更多自主权,无法有针对性地通过面试及相关考试,选择符合法律人才培养要求的新生生源。法学人才“进口”大众化、低门槛与“出口”的特殊性、高门槛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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