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发布今年高考招生工作规定,要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特别要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按照今年的高招规定,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必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希望通过签订诚信承诺书激发和强化考生的诚信意识,教育部门推行“高考诚信承诺”的初衷是积极的;众多考生按照规定签订承诺书,也受到了一种直观的诚信教育。不过,与对于其他事项的承诺一样,对诚信报名、诚信考试的承诺也应当发自于考生的内心。一个人无论承诺什么,只有这种承诺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才能对他产生内在的约束力。如果他是在外在强制性压力之下被迫做出承诺,那么这种承诺很可能是不真实的、违心的表达。如果一个考生原本对自己的诚信怀有充分的信心,那么强制他再承诺一回就没有必要,甚至可能徒增反感;而如果一个考生原本缺乏诚信报名、诚信考试的坚定信念,那么,一定要强制他承诺诚信,很可能只会促使他心安理得地说假话,刻意做出虚假的诚信承诺。所以,推行“高考诚信承诺”应当重在倡导、引导,而不应当带有强制性,勿需将其设定为报名考试的一道必经程序。
强制性要求考生签订诚信承诺书,对考生诚信报名、诚信考试未必能起到多大的促进作用,对高考招生考试机构而言,则似乎意味着能够起到另外的作用。如果一个考生申请报名时提供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不实的内容,或者在高考时出现舞弊行为,招生考试机构可以拿出之前考生签订的诚信承诺书,一来证明自己履行了对考生进行诚信教育的责任,二来据此谴责考生违背承诺言而无信。然而,对考生进行了诚信教育是一回事,诚信教育是否切实有效又是一回事,如果诚信教育收效不佳,考生提供虚假身份、考试舞弊之事屡禁不止,那么,即便凭着考生签署的白纸黑字的“诚信承诺书”,凭着对违诺失信考生的严厉谴责,教育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也是不能免责的。好比某些地方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他们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不过是偶尔去企业走走看看,发现了问题就顺手下发个“整改通知书”,至于企业是否进行了认真的整改,是不是“白天停产整改晚上加班大干”,他们是无暇顾及的。万一发生了事故,监管部门就拿出一张张“整改通知书”,试图证明自己履行了监管职责,这样的证明能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考生申请报名时被强制要求签订诚信承诺书,在近年来的高考、研究生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考试中俨然已成惯例,招生考试机构按部就班地要求考生作出诚信承诺,考生心不在焉地签订诚信承诺书,双方似乎已有默契在胸而心照不宣,整个过程透着一种“不签也得签,签了也白签,白签还要签”的意味。几年前,有媒体对某高校报名参加研究生考试并鉴订了诚信考试承诺书的考生进行回访,发现超过90%的考生不记得自己曾经签过承诺书,更不记得曾经承诺的内容,有的考生还拿“被承诺”之事互相开玩笑。很显然,如此流于形式的诚信承诺,在招生考试机构那里变成了一项常规的工作,在一些考生那里则沦为一种轻巧随意的表态,如古人所言,“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考生“轻诺”难免于“寡信”,招生考试机构“多易”(认为确保考生诚信很容易)难免于“多难”(真正做起来必然有更多的麻烦),这样的结果肯定是教育部门不愿意看到的。
当今之中国,诚信无疑是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惟其如此,建设一个诚信的社会,尤其需要我们具有诚恳笃信的态度,付出大量扎实细致的努力,简单敷衍、行礼如仪的“诚信承诺”只会离真正的诚信越来越远。希望有关方面实事求是地考量“高考诚信承诺”之类活动的利弊得失,认真探索加强和改进诚信教育的有效途径,避免走入“轻诺寡信,多易多难”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