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严禁任何民办学校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及学生募集建校资金;民校所收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须全部存入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开设的银行账户。
通知规定,民办学校筹措办学资金应量力而行,防止超出学校预期偿还能力。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及学生募集建校资金。学校应依照有关机关审核(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学杂费用;不得擅立名目乱收、多收费用;学生要求退费,学校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所收学杂费应全部存入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开设的银行账户,严禁个人保管或者存入私人账户。学校银行账户应及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所收学杂费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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